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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孙元胜、金龙植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原被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吉林客运段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宇据此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9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用48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刘军工资41,240.00元支付申请人,2016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刘军死亡,本院扣划刘军住房公积金7,702.11元、扣划刘军养老金54,918.17元,其中本案支付执行款12,253.00元、执行费702.00元,余款另案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德宇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