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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池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滨河新城小区25-501。法定代表人:李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勇,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上诉人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7)桂0621民初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池勇从上诉人设在天猫店的网店处购买的普拉达钱包系具有合法来源的真品,且上诉人已按天猫店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向被上诉人如数退款,并未给被上诉人池勇造成任何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的被告(上诉人)为石家庄市云霓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7)桂0621民初50-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快递运输的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即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选择了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思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