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167号原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邵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城、牛维同,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白加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增容费及采暖费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巴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