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银红与秦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红,秦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897号原告:袁银红,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浩,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思达数码大厦**楼。原告袁银红与被告秦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袁银红尚未治疗终结,无法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事故中原告袁银红治疗尚未终结,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