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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异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等与广州华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大道支行,广州华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127号申请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01-2624号。法定代表人:李舫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秋男、黄燕楣,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珠玑路46号。负责人:冯翠玲。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大道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44号。负责人:卓逸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贤璐,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华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46号汇金大厦7701-7703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彪。本院在执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黄沙大道支行与广州华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0)荔法经执字第384号]的过程中,申请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1、(2000)穗荔证内字第3381号强制执行公证书;2、资产置换协议;3、报纸公告。本院查明,2000年4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2000)穗荔证内字第3381号强制执行公证书,证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建筑技术发展公司以及担保人广州市白云区建筑技术发展公司于1997年11月17日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抵押合同》,并经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97)穗荔证内字第7094、7095号]。债务人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建筑技术发展公司应于1999年3月19日前将借款本息共人民币叁佰零拾贰万玖仟玖佰壹拾伍元伍角零分正偿还给债权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现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尚未将上述借款偿还给债权人,担保人也没履行担保责任。应债权人申请,特出具本强制执行公证书。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建筑技术发展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建筑技术发展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截至2000年4月19日,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贰佰玖拾伍万元、利息人民币柒万玖仟玖佰壹拾伍元伍角零分,合计人民币叁佰零拾贰万玖仟玖佰壹拾伍元伍角零分。2000年5月,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0)荔法经执字第384号立案受理。经执行,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中止执行。2009年12月17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170亿元人民币现金置换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等账面价值的剥离资产,其中含本案债权标的。2014年11月2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资产转让暨催收公告。另查,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已变更名称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建筑技术发展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已变更名称为广州华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已撤并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大道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黄沙大道支行表示认可在本案的债权转让,同意变更本案申请人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的债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邓健玲人民陪审员  罗惠娟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