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郝天野、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华,郝天野,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3150号原告:张德华,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重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天野,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3号路3-1。法定代表人:李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日萱,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彬,职员。原告张德华与被告郝天野、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付重阳,被告郝天野,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日萱、杨文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1995年张王氏将坐落棉一东宿舍4段6排6号房屋承租权过户至张桂兰的过户手续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岁开始和奶奶张王氏一同生活,1986年原告及儿子张少卿的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内,张王氏承诺将承租权变更给原告。2005年张王氏死亡。原告经调查才知张王氏将房屋承租权变更给被告郝天野之母张桂兰。该过户手续仅有张王氏与张桂兰盖章无签字,另了解在过户时双方也未到场,故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无效。郝天野辩称,张王氏不会写字,且当时具体情况并不知情,认为过户手续合法。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涉诉房屋原系天津纺织集团企业产房屋,该公司房管站已经取消,现由我公司托管,现存有该房屋底档,我公司接受该房时,承租人已经过户到被告郝天野,本案听从法院裁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内容为坐落棉一东宿舍4段6排6号房屋的承租人过户是否合法。对此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在1995年6月9日过户手续,在该过户协议存根上载明“今有原住户张王氏同志现住(东)东宿舍4-6-6号,经双方协商同意改为其女张桂兰同志,1995年6月9日起租”在该协议存根上张王氏、张桂兰及房管经本人均盖章,无签字。在住房卡片上载明使用户姓名张王氏变更为张桂兰,后承租人变更为郝天野。原告提供证人张某1、张某2,及张宝柱的录音资料。三份证据证实办理过户手续由张宝柱办理,张宝柱的录音及张某2的证言均证实系奶奶和姑姑同意后让张宝柱办理的。张王氏与张某福(原被告及亲属均无记忆张某福原名)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张寿山、张桂兰、张树山、张宝柱四子女。张某福早年死亡,张王氏2005年死亡,张桂兰2009年死亡,张寿山2015年死亡。原告系张寿山之子,被告郝天野系张桂兰之子。张王氏与张桂兰均系原棉纺一厂职工。原告与被告郝天野均确认张王氏不会写字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995年6月9日由张王氏过户至张桂兰的过户手续是否合法。本案原承租人张王氏与张桂兰均已死亡,对于过户手续现存房屋原始档案,张宝柱及张德健证言中均证实奶奶及姑姑表示让张宝柱办理过户手续,可证实张王氏对于房屋过户知晓且同意。另房屋于1995年过户后,原承租人生存至2005年近10年时间,原承租人张王氏未提异议,亦可证实张王氏对于房屋过户系真实意思表示。另张桂兰与张王氏系母女关系,张桂兰有资格取得房屋承租权。现过户手续虽不完备,但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过户手续无效。故原告要求确认过户手续无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德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