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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李刚、薛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刚,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455号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李刚,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被告:薛明,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安信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李刚、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信保险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信保险江苏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贵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