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李刚、薛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刚,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455号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李刚,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被告:薛明,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安信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李刚、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信保险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信保险江苏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贵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