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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10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艳红诉蔡建华、湘潭市湘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艳红,蔡建华,湘潭市湘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108号之五申请人彭艳红,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建华,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市湘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艳红与被执行人蔡建华、湘潭市湘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湘潭市湘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门面。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旭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