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成军与被上诉人张景寓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军,张景寓,陈红红,陈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军,男,生于1978年2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寓,男,生于1972年2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加忠,陕西省横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审被告:陈红红,男,生于1983年9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原审被告:陈立峰,男,生于1956年7月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上诉人王成军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成军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王成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佑贤审 判 员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增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