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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史健与杨奇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史健,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杨奇虹,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9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奇虹已支付4000元,并就未偿还欠款作出还款承诺。但被执行人多次未履行还款承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奇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9025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