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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美香、郑福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香,郑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陈美香,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郑福金,女,1944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陈美香与郑福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郑福金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