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文泉、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泉,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泉,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罗军。被执行人:天津京广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南开区云阳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泉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晓波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