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良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良迎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83号罪犯姜良迎,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6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良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七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良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奖惩审批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良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良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姜良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良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