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王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727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与王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2017)津0116民初817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6民初81727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补正为“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