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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媛媛与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媛媛,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郑媛媛,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媛媛与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629.71元并补缴保险,执行费8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2016)宁0105执550号案件正在拍卖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身患多种疾病,无法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