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林,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林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马林先后六次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滨河路(郭家湾路段)被害人陶某负责的通信城市公园量化工程施工现场,盗窃河道两旁量化工程电缆线,共计盗得电缆线461米,并将盗得的电缆线剥去外皮后卖铜芯线,卖的10,000余元。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马林盗窃的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887元。认为被告人马林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林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认罪态度较好。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林的供述,被害人陶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建议对马林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林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系累犯,且在两个月内六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