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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德军与邓海建、秦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海建,秦小云,黄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海建,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小云,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邓海建、秦小云因与被上诉人黄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7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海建、秦小云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黄德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海建、秦小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海建、秦小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上诉人邓海建、秦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锦明审判员  姜安安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