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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唐银苹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银苹,怀化市鹤城区公路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00号原告唐银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娟。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立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学庆。原告唐银苹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银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银苹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银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唐银苹承担。审 判 长  范晓红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王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