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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斌峰、黄冬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斌峰,黄冬青,胡才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179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斌峰,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黄冬青,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胡才珍,女,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峰、黄冬青、胡才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鸣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斌峰、黄冬青、胡才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斌峰、黄冬青、胡才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斌峰、黄冬青、胡才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4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鸣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