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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钱兵与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兵,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钱兵,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钱兵与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32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主文确定:一、被告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前支付原告钱兵本金195万元及自2013年12月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587.50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钱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钱兵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2民初325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