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慧与吕小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吕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82号原告:张慧,女,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吕小波,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吕小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张慧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以吕小波名义登记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住房予以查封。张琳以陈强、张琳共同共有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住房为张慧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查封陈强、张琳共同共有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住房。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隐匿、损毁,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以吕小波名义登记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住房,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隐匿、损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