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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忠文与被告李建设恢复原状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文,李建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96号原告孙忠文,男,汉族。被告李建设,男,汉族。原告孙忠文与被告李建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孙忠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