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忠文与被告李建设恢复原状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文,李建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96号原告孙忠文,男,汉族。被告李建设,男,汉族。原告孙忠文与被告李建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孙忠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