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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利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均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利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暂住云南省楚雄市。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2年9月18日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利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赵利均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赵利均起诉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利均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渝审 判 员 冯 元人民陪审员 谭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会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