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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左克明与方习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克明,方习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554号原告:左克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煜,枞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方习中,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左克明与被告方习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克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习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方习中立即给付左克明尚欠工资款238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方习中负担。事实与理由:方习中于2006年设立安徽省秦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石膏板制造和销售业务。左克明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石膏板加工工作,左克明工资按件计算,每加工一张石膏板计0.325元,工资按年结算。2015年1月1日,该公司停产,但方习中未付清左克明的工资款。2016年2月4日,左克明与方习中对工资款进行了结算,方习中尚欠左克明工资款2380元,并由方习中出具欠条。嗣后,左克明多次向方习中催款未果。故左克明具状起诉,要求方习中给付尚欠工资款23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方习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习中于2006年出资设立安徽省秦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石膏板制造和销售业务。多年来,左克明一直为该公司提供石膏板加工劳务,工资按年进行结算。2015年1月起,该公司停产至今。2016年2月4日,左克明与方习中对尚欠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尚欠左克明工资2380元,并由方习中出具欠条。嗣后,左克明向方习中催款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左克明与安徽省秦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方习中作为该公司的独资法定代表人,与左克明对尚欠工资款进行了结算,并由方习中出具欠条,应视为方习中自愿承担该债务,即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方习中应当予以偿还。嗣后,左克明向方习中催要欠款,方习中仍一直未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90%计付利息。故对左克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习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克明尚欠工资款2380元,并自2016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0%计付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方习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