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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行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王松与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3行终435号 上诉人王松,男,汉族。 上诉人王松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12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松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以深圳市公安局为被告,请求判令:1.判令深圳市公安局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纠正、制止下级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2.判令深圳市公安局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松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王松的起诉不予立案。王松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行初12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该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该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本案根据王松的起诉状,王松所诉称的下级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指的是王松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在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而王松诉请判令深圳市公安局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其所称的履行法定职责指的是深圳市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深圳市公安局的相关刑事案件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本案涉及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权,本质上同样是源于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授权。因此,这种监督职责的行使在性质上并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而仍应归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范畴。故王松针对深圳市公安局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职权的行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将被诉行为界定为行政性质的层级监督行为不当,但原审裁定认定王松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正确。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王松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松关于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