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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佩忠与庞克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佩忠,庞克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026号原告丁佩忠,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侯超,蒙城县王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克玲,女,汉族,1954年11月5日,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佩忠诉被告庞克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佩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飞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