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佩忠与庞克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佩忠,庞克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026号原告丁佩忠,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侯超,蒙城县王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克玲,女,汉族,1954年11月5日,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佩忠诉被告庞克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佩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飞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