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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汉平、卓爱芳开设赌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平,卓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8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汉平,绰号天平,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4年11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O1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卓爱芳,绰号桌板,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汉平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卓爱芳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汉平、卓爱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张汉平在五华县转水镇下潭村其小店内提供赌具、场所给参赌人员以“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合计人民币24000元。期间被告人卓爱芳在该“九点半”赌档做庄五次,每次纠集20多人参赌。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卓爱芳在张汉平店内纠集吴某1、吴某2等20多人进行“九点半”赌博时被五华县公安局查获。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张汉平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卓爱芳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平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有偿服务,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卓爱芳在赌场做庄聚众赌博,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汉平、卓爱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汉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汉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二、被告人卓爱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交的人民币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骰子三只、扑克牌一副、“水箱”(古绵纯白酒外包装合)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