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王力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王力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343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5554362-7,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34号。法定代表人:周向军,主任。被执行人:王力毅,男,1973年11月30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力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力毅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02执3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