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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蔡威,徐幸,蔡建军,张学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438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钢城路萍钢大厦会展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29165332。法定代表人:杨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刚,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明安,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2410387E。法定代表人:蔡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723938940T。法定代表人:林绍文。被申请人:蔡威,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徐幸,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蔡建军,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张学群,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与被申请人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蔡威、徐幸、蔡建军、张学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蔡威、徐幸、蔡建军、张学群的18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蔡威、徐幸、蔡建军、张学群的1850000元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南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