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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成都澜海门业有限公司、孙太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澜海门业有限公司,孙太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3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澜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组太平园家俬广场西部家居装饰材料贸易中心**栋****号。法定代表人:伍金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太全,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澜海门业有限公司(以下澜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太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澜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澜海公司与孙太全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澜海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工资表、社保参缴费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澜海公司未聘用过孙太全。实际上,孙太全在成都丰宇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上班,其工资亦是由该公司发放,澜海公司与孙太全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孙太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澜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澜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澜海公司与孙太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澜海公司、孙太全在2015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孙太全在澜海公司上班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计件,月平均为5000元至6000元。2016年1月5日孙太全在工作时受伤,由澜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金奎送孙太全到医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双方因为孙太全工伤赔偿问题没有协商好而产生纠纷。2016年7月,孙太全向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崇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8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澜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澜海公司主张其与孙太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诉称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孙太全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孙太全系澜海公司员工,工作地点在崇州市工业园区,孙太全在澜海公司工作时受伤,由澜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金奎送至医院就医的事实。澜海公司对此也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或作出合理解释,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判决:澜海公司与孙太全于2015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澜海公司承担。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澜海公司与孙太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焦点问题,本院评述如下:孙太全主张与澜海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就此提交了住院病历、证人证言、借支单、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材料,其中住院病历显示孙太全系澜海公司员工,孙太全提供的二证人证言显示,证人与孙太全均系澜海公司员工,以及孙太全工作中受伤并被伍金奎送至医院就医等事实,而借支单中载明,伍金奎同意向孙太全借支1000元。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澜海公司存在向孙太全转款事实,澜海公司虽称上述转款并非发放孙太全的工资,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孙太全针对其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澜海公司虽称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孙太全与澜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成都澜海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成都澜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俊安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钧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