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运想、顾永献等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想,顾永献,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2503号原告:孙运想,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顾永献,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呈儒,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王城路24号华泰王城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84643399R。代表人:陈京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亚静,该公司员工。原告孙运想、顾永献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运想、顾永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呈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太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运想、顾永献诉称,2016年10月9日14时45分,王章印驾驶豫J×××××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马寨生态园标示牌西50米处实施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的卞巧真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卞巧真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孙运想、顾永献、汤秀忍、梁新芝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章印负事故全部责任。卞巧真、孙运想、顾永献、汤秀忍、梁新芝无责任。豫J×××××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亚太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孙运想诉求医疗费2500元、误工费16082.43元、护理费2875.52元、残疾赔偿金23393.48元、精选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49.21元、交通费620元,各项损失计款54320.64元,顾永献诉求医疗费2500元、误工费2967.59元、护理费2875.52元、交通费620元,计款8963.11元,二原告损失共计63283.7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亚太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舒银豪之间存在交强险合同关系,答辩人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卞巧真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孙运想、顾永献、汤秀忍、梁新芝四人受伤,请求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合理分摊四人赔偿费用。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不合理的部分项目和金额,申请法院重新予以认定。三、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我司不承担。请一审法院合理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4时45分,王章印驾驶豫J×××××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濮阳县马××生态××牌西50米处实施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的卞巧真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东卞巧真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孙运想、顾永献、汤秀忍、梁新芝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12日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章印负事故全部责任。卞巧真、孙运想、顾永献、汤秀忍、梁新芝无责任,豫J×××××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是舒银豪,王章印系其雇佣司机,车辆在被告亚太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孙运想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在濮阳仁济医院住院治疗31天,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桡神经损伤,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等,支付医疗费31249.78元。原告顾永献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在濮阳仁济医院住院治疗31天,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等,支付医疗费4596.02元。经原告孙运想申请,本院依法委托,2017年3月27日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孙运想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术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原告交付鉴定费700元。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孙运想、顾永献、汤秀忍、梁新芝协商一致,同意亚太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每人赔偿25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二原告与王章印、舒银豪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已作出民事调解书。孙运想女儿顾瑞雪,2002年1月9日出生,母亲任粉连,1940年4月15日出生,共有五个孩子。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采信。豫J×××××车在被告亚太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孙运想诉求医疗费2500元,提交了医疗费专用票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原告住院31天,诉求误工费16082.43元,依据不足,原告要求按照河南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标准34941元/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54天,应为14742.23元(34941元÷365天×154天);诉求护理费2875.52元(33857元÷365天×31天),原告要求按照河南省2016年居民服务业标准33857元/年计算住院期间,依法予以确认;诉求残疾赔偿金23393.48元(11696.74元×20年×10%),原告要求按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11696.74元/年,结合原告十级伤残级别,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诉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结合原告伤残级别和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诉求鉴定费700元,提交了鉴定机构专用票据,依法予以确认;诉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149.21元,依据不足,原告要求按照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8587元/年计算,结合顾瑞雪、任粉连年龄及任粉连抚养人数,应为2146.75元(8587元×3年×10%÷2人+8587元×5年×10%÷5人);诉求交通费620元(20元×31天),提交了交通费票据,结合住院天数,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顾永献诉求医疗费2500元,提交了医疗费专用票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原告住院31天,诉求误工费2967.59元(34941元÷365天×31天),原告要求按照河南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结合住院天数,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诉求护理费2875.52元(33857元÷365天×31天),原告要求按照河南省2016年居民服务业标准33857元/年计算住院期间,依法予以确认;诉求诉求交通费620元(20元×31天),提交了交通费票据,结合住院天数,依法予以确认。孙运想以上误工费14742.23元、护理费2875.52元、残疾赔偿金23393.4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46.75元、交通费620元,共计49477.98元,由被告在交强险伤残、死亡限额内赔偿,及医疗费2500元,共计51977.98元;顾永献以上误工费2967.59元、护理费2875.52元、交通费620元,计款6463.11元,由被告在交强险伤残、死亡限额内赔偿,及医疗费2500元,共计8963.11元。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运想医疗费等共计51977.98元;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顾永献医疗费等共计8963.11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濮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