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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国章与郝贤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章,郝贤军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132号原告:吴国章,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系广水市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申请执行等。被告:郝贤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吴国章与被告郝贤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国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国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章撤回对郝贤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国章负担。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