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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雪松与任斐、赵中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松,任斐,赵中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516号原告:周雪松,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邹平县,现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斐,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赵中原,女,1981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松与被告任斐、赵中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雪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任斐、赵中原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周雪松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辛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