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滕某1与滕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1,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滕某1,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滕某2,男,住九台区。滕某1与滕某2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90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903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