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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川与文升琴、王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川,文升琴,王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何川。被执行人文升琴。被执行人王兴平。何川与文升琴、王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6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28308元,执行费为57541.54元。因被执行人文升琴、王兴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升琴、王兴平的银行存款6085849.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