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伟江、邓启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伟江,邓启雄,佛山市高明区允然带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破申2号申请人:谢伟江、邓启雄等57人。诉讼代表人:谢伟江,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诉讼代表人:邓启雄,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允然带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组织机构代码76657481-7。法定代表人:何健辉。申请人谢伟江、邓启雄等57人以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允然带钢实业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佛山市高明区允然带钢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进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听证。2017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宣告破产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回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伟江、邓启雄等57人撤回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允然带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梁小平审 判 员 伍翠婷代理审判员 张文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施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