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海艳、吴朝宇等与冯兆霞、张蓓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艳,吴朝宇,张凤英,冯兆霞,张蓓蕾,顾连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艳,女,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吴朝宇,男,199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3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冯兆霞,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现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张蓓蕾,女,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现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顾连娣,女,194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杨海艳、吴朝宇、张凤英与被执行人冯兆霞、张蓓蕾、顾连娣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被告冯兆霞、张蓓蕾、顾连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张瑞龙的遗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海艳、吴朝宇、张凤英的各项损失839734.5元;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被告冯兆霞、张蓓蕾、顾连娣在清理张瑞龙遗产范围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张瑞龙的遗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也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尚未执行到位839734.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张瑞龙的遗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张瑞龙的遗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张瑞龙有遗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