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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嘉、青岛正利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青岛正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嘉,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青岛正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路中段(安顺路北端)。法定代表人卢正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嘉与被执行人青岛正利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将案款缴纳至本院,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