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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新荣、陆科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荣,陆科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新荣,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被���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科宇,曾用名陆佳民,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川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8日作出(2017)桂030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杨新荣、陆科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8日18时许,购毒人员余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杨新荣联系欲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毒品加车费共人民币450元。之后被告人杨新荣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陆科宇联系,约定由被告人陆科宇提供毒品冰毒,交易所得利润抵消被告人杨新荣欠被告人陆科宇的人民币150元的债务。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搭乘出租车至桂林市象山区桂某如家酒店,余某支付了人民币20元的车费,随后三人到如家酒店211号房内,余某另支付了人民币430元向二被告人购买了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交易完毕后,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余某处缴获疑似毒品一小袋(经当面称量,净重1.43克),从被告人陆科宇处缴获毒资人民币430元。经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当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及毒资指认照片,当面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的供述。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数量为1.4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杨新荣是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新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陆科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四百三十元,依法予以没收。杨新荣、陆科宇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新荣、陆科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诉人杨新荣、陆科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上诉人杨新荣是毒品犯罪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对于上诉人杨新荣、陆科宇提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判处杨新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陆科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锋审判���唐宏辉审判员 唐运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