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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莉与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莉,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4民初448号原告:XX莉,女,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水务局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70********。被告:云峰,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安塞区中心街社区019号楼三单元702室,系安塞食品股份合作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9********。原告XX莉与被告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共计21500元(截止2017年3月13日,剔除已经归还的14500元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中学同学,2013年3月,被告称需要购买楼房还缺一些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从亲属处借款50000元,于2013年3月14日交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载明云峰借到XX莉现金50000元,月利息0.015元,半年付本还息。2013年9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给原告支付利息4500元。2015年初,被告给原告支付利息10000元。2016年开始,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庭审中,原告要求利息按照约定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云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3月14日,云峰向XX莉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半年付本还息。(三)、手机短信记录一份,证明XX莉向手机号1357112****的机主索要欠款的事实。(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专用收据一份,证明手机号码1357112****的机主系云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云峰于2013年3月14日向原告XX莉借款50000元,借条载明,月利率1.5%,半年还清。2013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500元,2015年初,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月利率1.5%,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云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峰偿还原告XX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支付利息1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