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文与杜红君等4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杜红君,刘所霞,杜红伟,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5财保1号申请人:刘文,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海林林业局。被申请人:杜红君,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海林林业局。被申请人:刘所霞,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海林林业局。被申请人:杜红伟,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被申请人:付萍,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申请人刘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住宅(产权证号为海房权证×字×号)、门市房(房权证号为×字第×号)。担保人周桂荣以×号小型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住宅(产权证号为海房权证×字×号)、门市房(房权证号为×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盖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