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川与殷玉杰、周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川,殷玉杰,周志华,冯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川,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东,江苏省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殷玉杰,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周志华,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冯亭亭,女,1992年8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汪川与被执行人殷玉杰、周志华、冯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殷玉杰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础,从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周志华、冯亭亭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殷玉杰负担,被执行人周志华、冯亭亭对该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冯亭亭所有的牌号为苏A×××××号长安牌小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