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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梁永全与黄海彬、王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驳回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全,黄海彬,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1民初1235号原告:梁永全,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告:黄海彬,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告:王爽,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梁永全与被告黄海彬、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梁永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份,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鉴于二被告的偿还能力,筹措资金人民币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二被告认可收到款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期满不还,每日承担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主张时,其一拖再拖,没有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权益,现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黄海彬、王爽的准确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黄海彬、王爽进行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永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梁永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