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景付、周德昌、王子雷、高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景付,周德昌,王子雷,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王保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景付,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天増镇。被执行人周德昌,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天増镇。被执行人王子雷,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天増镇。被执行人高玉峰,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天増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景付、周德昌、王子雷、高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6)黑0126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对四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2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