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王大鹏、杨雪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王大鹏,杨雪松,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泗洪县泗州大街富园广场19幢1单元105室,组织机构代码83988102-6。负责人:洪韶,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邦喜,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所地泗洪县。委托代理人:侯正方,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王大鹏,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杨雪松,男,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C9幢,组织机构代码66490466-X。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大鹏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贷款本金169599.48元及利息;杨雪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在王大鹏取得水岸城邦小区21幢1单元201室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883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王大鹏、杨雪松共同负担。因王大鹏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王大鹏位于江苏省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21幢1单元201室房产及土地,查封被执行人杨雪松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实小路北侧(文体公寓)1幢1-401室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49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泗洪法院(2015)洪商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峰审判员 魏良军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起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