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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邱母克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母克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民初170号原告:邱母克姑,男,彝族。委托代理人:阿数尔古,男,彝族(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号。负责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邱母克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洪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母克姑委托代理人阿数尔古、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母克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份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7日,原告邱母克姑驾驶川W083**号自卸低速货车从冕宁县曹古乡至冕宁县城方向行驶,13时10分左右,行驶至��故地点时与前方行驶的阿孙衣迫子驾驶的川WEH3**号微型普通客车的尾部发生碰撞,原告邱母克姑向左打方向盘,又与对向车道俄木伍各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俄木伍各受伤入院,住院11天后,经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队认定原告邱母克姑承担全部责任,阿孙衣迫子、俄木伍各无责任。2014年4月1日,原告作为川W083**号车的所有人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之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邱母克姑及时向被告报险,在理赔过程中,原告与死者家属在冕宁县曹古乡扯羊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原告赔偿27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履行完毕。但由于原告家庭困难,直到起诉之日前才履行完毕。死者家属在2015年4月21日向冕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同年12月2日上诉至凉山州中院,因在赔偿履行期间被驳回。原告邱母克姑作为川W083**号车的投保人及保险利益人,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份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且本案已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明确保险公司对此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7日,原告邱母克姑驾驶川W083**号自卸低速货车从冕宁县曹古乡至冕宁县城方向行驶,13时10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行驶的阿孙衣迫子驾驶的川WEH3**号微型普通客车的尾部发生碰撞,之后原告邱母克姑向左打方向盘,又与对向车道俄木伍各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俄木伍各受伤入院,经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伤抢救无效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原告邱母克姑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领取的驾驶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俄木伍各死亡,事故经冕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冕公交认字[2015]第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邱母克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俄木伍各死亡后,其近亲属与原告邱母克姑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邱母克姑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7万元。2016年10月29日,原告邱母克姑按协议付清了27万元。原告邱母克姑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2015年4月21日,死者俄木伍各的近亲属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原告邱母克姑和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000元。2015年12月2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凉民终字第828���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死者俄木伍各近亲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邱母克姑虽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邱母克姑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仅是拖拉机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仅对原告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且在垫付后有向原告追偿的权利。而在本案中,原告邱母克姑对第三人俄木伍各的赔偿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邱母克姑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母克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邱母克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员杨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宗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