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9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喻晓辉诉徐春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晓辉,徐春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91民初33号原告喻晓辉,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泉,男,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宇,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原告喻晓辉诉被告徐春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喻晓辉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已给付其20000.00元,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喻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喻晓辉负担211.00元,退还原告喻晓辉211.00元。审判员 郝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丹丹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