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春芬与陈波、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颍执字第4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芬与被执行人陈波、李秀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波、李秀梅拒不履行本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波、李秀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陈波、李秀梅与申请执行人林春芬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春芬同意将被执行人陈波、李秀梅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波(身份证号码:、李秀梅(身份证号码:)的失信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