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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银辉、泉州鑫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宁新、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银辉,泉州鑫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宁新,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辉,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琴,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鑫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文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春,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伟,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宁新,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宁新。上诉人张银辉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鑫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宁新、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张银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银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陈 梁代理审判员 齐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