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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强与山东冰雪露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山东冰雪露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780号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山东冰雪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45号26号楼5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李闯刚。被告: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邹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山东冰雪露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婷苇 来自: